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5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改稿),2005年8月15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5年8月17日公司刊登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结构变动的原因
    2005年8月15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即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控股股东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展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公司股份结构将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非流通股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1,528,200,000 -1,528,200,000 0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非流通股合计 1,528,200,000 -1,528,200,00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国家持有股份 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0 1,379,520,000 1,379,520,000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5、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份 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9、其他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1,379,520,000 1,379,52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股 531,000,000 148,680,000 679,68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531,000,000 148,680,000 679,680,000 股份总额 2,059,200,000 —— 2,059,200,000
    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流通股股数(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379,520,000 详见说明
    说明:
    1、发展集团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其持有的广州控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十二个月内不减持,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向社会公众出售。在上述承诺期满后十二个月内,若发展集团所持有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向社会公众出售,出售价格不低于6元/股(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但广州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发展集团增持的广州控股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发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广州控股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3、发展集团将按国家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监管要求,自其持有的广州控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三年内对广州控股保持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不低于51%。
    4、为积极稳妥推进广州控股股权分置改革,维护投资者利益,在广州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批准实施后的两个月内,若广州控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低于每股4.35元,发展集团将投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广州控股社会公众股,即在广州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批准实施后的两个月内,若广州控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低于每股4.35元,本公司将于每股4.35元价位连续投入资金增持广州控股股票,除非广州控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不低于每股4.35元或10亿元资金用尽。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发展集团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3、保荐意见书;
    4、法律意见书;
    5、原非流通股东的承诺文件。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