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原海南恒泰芒果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案做出了判决(《(1999)海中法经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一直以来,本公司都在积极寻求该贷款纠纷的合理解决方案。
    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和调解下,经友好协商,2002年11月28日,本公司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已决定清算,因此,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继承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就《(1999)海中法经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对该笔债务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并重新约定了偿还方式和期限。同时,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承诺在本公司严格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豁免本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费及自2001年8月1日后的全部利息的偿还责任,并视本案为执行终结。
    特此公告
    
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