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3日,我公司接第一大股东华立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其已按照与海南恒 泰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三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 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支付了受让本公司3300 万股法人股的对价 3630万元人民币,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义务,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 琼高法执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现裁定解除对华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300 万股法人股的冻结。
    特此公告
    
海南恒泰芒果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