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海中法执字第175-1号),因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2002年为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28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于2004年9月到期日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要求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公证债权文书约定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户B882658895)所持有的本公司5000万股国有法人股。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将于本周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2800万元。本公司将在上述5000万股国有法人股解冻后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