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次监事会于2004年10月2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监事7人,实到7人。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巡检问题的整改要求,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八条
    原条款:“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应于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应的有关材料。”
    修改为:“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应于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应的有关材料。”
    (2)修改第十三条
    原条款:“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监事记名表决,表决时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如遇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决议必须获超过半数的监事同意方可有效,每位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修改为:“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监事记名表决,表决时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决议必须获超过半数的监事同意方可有效,每位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此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2004年第3季度报告;
    三.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