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因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28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该笔 借款到期日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06琼山执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偿还所欠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贷款本息的义务。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户B882658895)所持有的本公司7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冻结期限从2006年8月10日至2007年2月9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