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自2004年1月21日至2005年1月21日止,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本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05年3月20日的欠息716,820.00元,以及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应计付的利息。2、判令被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对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此外,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以(2005)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财产(价值1100万元)。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股票近日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5%),公司2004年度亏损,2005年一季度亏损,2005年上半年仍将亏损,自2005年1月公司主要业务停产,目前尚未恢复生产。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