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经公司自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于2002年6月与广东证券为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四笔借款共计200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24个月,实际借款借据记载的贷款期限为一年,因逾期未还,广东发展银行向广州中院起诉。广州中院于2004年6月3日以(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2、563号、564号、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证券对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广东发展银行对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广东证券承担的保证责任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目前二审尚未终结。
    本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审理中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人,广东证券为第二被告人,本公司为第三被告人。广东发展银行已向广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的财产包括:1、查封第一被告人在广州市海珠区草坊围2号大院用地开发的怡安花园A、B、C区的项目用地和房屋;2、冻结第一被告人在工行广州流花支行开立的帐户项下的存款;3、冻结第一被告人在建行广州越秀支行开立的帐户项下的存款;4、冻结第一被告人在光大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开立的帐户项下的存款;5、冻结第一被告人在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府前支行开立的帐户项下的存款;6、冻结第二被告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共47个);7、查封第二被告人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的股份(出资额为2500万元)和在易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67%的股份(出资额为2000万元);8、查封、冻结第二被告人持有的华立控股(600067)、ST万家乐(000533)价值约为3500万元股票;9、查封、冻结第二被告人所持有的在广东证券总部和广东证券广州天河南一证券部自营帐户内的股票,价值约为3400万元;10、查封第三被告人在西安美星环保产品有限公司的股份。广州中院在一审中对冻结资产已作出(2003)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2、563号、564号、565号《民事裁定书》
    目前,本公司正在与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广东发展银行协商,采取积极措施免除担保责任,维护本公司权益。
    二、经公司自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担保事项:
    2002年12月31日,公司为上海华显影像技术有限公司在建行上海青浦支行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2002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担保期间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项担保公司已取得上海华园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反担保承诺。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