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收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邢台机械轧辊(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本公司、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本公司与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定作方曾与原告签定轧辊承揽加工业务,尚欠原告加工费489814.51 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本公司与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加工费489814.51 元及利息。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美星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在建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借款400 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逾期未还。建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西执证字第007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西安美星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近期本公司经自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诉讼事项:
    1、本公司为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四笔银行贷款合计金额7162 万元提供担保,逾期未还。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黄民四初字第24 号、25 号、26 号、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珠海天华公司以2050 万股法人股优先偿还,不足部分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同源置业有限公司为上海华显数字影象技术有限公司44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因上海华显数字影象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在贷款付息日支付利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3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华显数字影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苏州工业园同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公司在建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借款5048.9 万元,由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担保,逾期未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民二初字第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在工行西安土门支行借款1480 万元,由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逾期未还。工行西安土门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西执证字第155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将进一步对担保及重大诉讼事项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