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如下重大事项:
    1、2000年,公司就配股募集资金建设项目与关联人珠海怡安集团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并预付了9798.14万元款项,该金额占公司199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3%。
    2、截止2004年9月30日,公司与关联人徐伟(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珠海天华集团任董事长及在公司任董事)及其兄弟徐旭明共同控制的广州恒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原广州恒烨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069万元,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
    3、2003年12月和2004年8月,公司先后为关联人广州恒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和1300万元担保;2004年1月,公司为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华股份",股票代码"600745")提供了3000万元担保。鉴于公司关联人徐旭明为天华股份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天华股份系公司关联方,该担保为关联担保。上述关联担保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上述事项公司既未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5年1月11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6.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8条的有关规定。董事徐伟、赵岗、沈伟、王振升、杨智、原董事古肇郁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徐伟、赵岗、沈伟、王振升、杨智、原董事古肇郁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