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本
    公司近日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2003)第267号裁决书,本公司诉沈阳瑞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反担保抵押协议的仲裁申请一案(相关事项本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和2003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公告),现经西安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本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1935612.5元,被申请人沈阳瑞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反担保抵押物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2、本案仲裁费30000元,由两位被申请人连带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同时本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仲裁、诉讼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为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贷款1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沈阳瑞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评估价值1624万元)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本次仲裁事项若被执行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西
    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3)第267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