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受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陕西精密合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 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5月28日召开四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于2002年6月 29日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2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02年6月29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举行。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8518.324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2.61%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 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东。股东、股东代表均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了表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清 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的情况。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贺伟平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