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受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贺伟平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8月17日召开会议,决议于2001年9月17日召开200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于2001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上作出公告。
    2001年9月17日,股东大会如期在西安紫金山大酒店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7945.524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0.42%,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及公司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 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贺伟平    20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