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和第14.1.7条的规定,本所决定自2006年 9月21日起暂停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
    若公司对本所作出的暂停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