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受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 北京嘉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贺伟平律师出席了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0 年年度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5月25日召开三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于2001年6月26 日 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于2001年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作出公告。
    2001年6月18日,持有公司29.34 %股份的深圳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对2001年度增发新股的募资投向作出部分调整的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同 意将此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决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 有关规定,将股东大会延期至2001年7月2日召开。该等延期召开200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
    2001年7月2日,股东大会在西安市秦都大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 内容与会议通知及延期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股份 8303604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1.79% ,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及公司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2001年6月18日,持有公司29.34 %股份的股东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公司2001年度增发新股的募资投向作出部分调整的临时提案, 公 司董事会并同意将此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该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具有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 符合《公 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 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 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 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贺伟平    二OO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