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南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2年,自2003年1月23日至2005年1月23日止,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本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
    一、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偿还借款之日起至2005年6月21日止的欠款利息2,045,131.85元。
    三、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偿还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再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件受理费120,23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特此公告。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