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接到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西民四初字第05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因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原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1998年10月18日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应返还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665.3万股给原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述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正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请,以(2005)西中法执民字第2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7665.3万股国有法人股予以冻结,并已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自2005年11月2日至2006年11月1日止。同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2005)西中法执民字第257-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7665.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29.34%,本次轮候冻结股份7665.3万股,占所持股份的100%。
    特此公告。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