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恒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恒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584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3年11月7日―2004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03年11月7日办理了相关冻结手续。
    恒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9789.44万股,其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9789.44万股已全部进行了质押,并有6205.44万股已于2003年11月3日被司法冻结。
    上述质押情况及司法冻结情况本公司已分别于2002年7月26日、2003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
    截止目前,恒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9789.44万股社会法人股已全部进行了质押并被司法冻结。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