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恒源投资公司(以下称:恒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恒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6205.44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3年11月3日―2004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03年11月3日办理了相关冻结手续。
    恒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9789.44万股,其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9789.44万股已全部进行了质押,有关情况如下:
    (1)质权人:乌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质押数量:3584万股;质押期限:2002年7月24日―2005年1月23日。
    (2)质权人:建设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质押数量:6205.44万股;质押期限:2002年7月3日―2002年11月30日。
    上述质押情况本公司已于2002年7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