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诉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称:供销公司)欠款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供销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4479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3年7月31日—2004年7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03年7月31日办理了相关冻结手续。
    因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诉新疆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供销公司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供销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89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3年7月31日—2004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03年7月31日办理了相关冻结手续。
    供销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法人股7168万股,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7168万股已全部进行了质押,质权人为乌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质押期限:2001年10月9日—2003年10月9日。其质押情况本公司已于2001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
    另:供销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500万股已分别于2003年4月17日、2003年6月10日被冻结,相关公告刊登于2003年4月22日和2003年6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