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8月5日;
    ●除息日:2002年8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8月12日。
    一、本公司2001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刊登于2002年6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公司2001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经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1年实现净利润75,961,271.16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7,965,824.53元(含子公司提取),提取法定公益金13,310,809.03元(含子公司提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7,311,585.03元,本年度加上一年度未分配利润共计27,805,874.59元;2001年度拟按照期末总股本367,916,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5元(含税),本次实际用于分配的利润18,395,832.30元;尚余利润9,410,042.29元,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2年8月5日;
    2.除息日:2002年8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8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截止2002年8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办法:
    1.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红利,由其在红利派发日起直接向本公司领取;
    2.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社会公众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代为发放。
    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派发事宜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991-2825373 传真:0991-2833517
    七、备查文件: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