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建立 银行贷款等额互保协议书》,协议有关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 诚实信用的原 则,为了双方经营发展需要,在对方筹措银行资金时,同意为对方在人民币 10000 万元(包括10000万元)额度内提供信用担保。双方在此之前未签订过任何互保协议。
    2、双方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 按期履行向贷款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 务。
    3、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2002年3月8日至2004年3月8日。
    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情况:
    注册地点: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千
    经营范围:铝及铝制品的生产、销售。炭素的生产、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 品(其中专营小轿车及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产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汽车二级 维护。录像放映。住宿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仪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 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该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刊登2001年年度报告,公司资产总额1219218795.42元、 净资产235852265.71元,本年度实现净利润31196929.22元。
    三、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四、截止目前为止,公司对外签订银行贷款互保协议共计金额5.5亿元人民币。
    五、本公司对外担保未发生逾期事项。
    六、此协议于2002年3月20日经公司第三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 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银行贷款等额互保关系。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