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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G*ST酒花 项目:公司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5-12-1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支持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啤酒花)进行资产债务重组,2005年12月13日,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烟台市商业银行等十三家单位分别与公司及公司控股的相关子公司签订《债务和解协议》。公司对上述资产管理公司及银行的直接负债合计为950,213,291.93元,间接负债合计为483,070,000元,上述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后,啤酒花及控股子公司对上述十三家单位需承担的全部负债合计为397,185,949.27元,实际上述十三家单位的债务减免数合计为:1,036,097,342.66元(注:其中或有负债的减免是根据啤酒花公司与银行间实际担保额计算的,此前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或有负债作了预计负债处理,将来实际可进入资本公积金的部分是以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实际承担额之间的差额确定的)。协议的具体签署情况如下: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啤集团)、 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公司)、新疆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神内)、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神公司)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04年9月30日,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公司及上述子公司欠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本金数额为43755.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费用(其中包括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上述全部债务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截止2004年9月30日的余额进行和解,和解后由啤酒花继续承担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26,819,676.72元,由绿金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75,191,379.86元,其余的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予以全部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和绿金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02,011,056.58元;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开始至新的还款协议签署日,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所有《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担保合同》依法解除;

    (4)信用担保债务的处理:对于原借款合同中,分别由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山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由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啤酒花及担保方分别签署《担保债务重组协议书》,上述担保方在分别支付甲方原担保债务额本金10%的对价后免除担保责任。

    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与啤酒花、绿金公司、新疆神内、新啤集团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04年9月30日,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项下啤酒花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本金数额159659056.9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均为直接债务),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截至2004年9月30日余额的35.32%由啤酒花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化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56394813.95元;绿金公司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本金数额10997945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截至2004年9月30日余额的35.32%由绿金公司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绿金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38846986.06元;新疆神内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本金数额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截至2004年9月30日余额的35.32%由新疆神内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新疆神内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9890167.34元;原《保证合同》项下新啤集团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本金数额14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截至2004年9月30日余额的20.41%由新啤集团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新啤集团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3040639.95元。啤酒花及上述子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08172607.3元;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开始至新的借款协议签署日,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依法解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再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4)有信用担保债务(仅适用于存在与汇通水利、天山股份、新疆众和及友好集团四家上市公司有互保情况)的, 双方同意,对于原借款合同中,由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啤酒花及担保方签署《担保债务重组协议书》,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分别支付甲方原债务额本金(截至2004年9月30日)10%的对价后免除担保责任。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新啤集团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04年9月30日,原《借款合同》和/或《保证合同》项下新啤集团欠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担保债务本金数额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截止2004年9月30日的余额的20.41%由新啤集团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新啤集团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408139.59元;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以后,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新啤集团只对本协议中所述的继续承担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其余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新啤集团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借款,新啤集团为他人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所提供的担保,债务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豁免负债”)即告免除并豁免,新啤集团不承担该“豁免负债”的任何清偿、赔偿、支付或担保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和/或《保证合同》依法解除。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南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与新啤集团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04年9月30日,原《借款合同》项下新啤集团欠建行的直接债务本金金额13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由新啤集团继续向建行承担的债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2769741.42元,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建行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开始至新的《借款合同》签署日(至迟不超过2005年12月31日),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效力终止,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效力终止。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喀什分行”)新疆啤酒集团喀什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啤酒公司”)、新啤集团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04年9月30日,原《借款合同》项下喀什啤酒公司欠建行喀什分行的直接债务本金金额人民币6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由喀什啤酒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92.5万元,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建设喀什分行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开始至新的《借款合同》签署日(至迟不超过2005年12月31日),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效力终止,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效力终止。

    六、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 “交行乌分行”)分别与啤酒花、新啤集团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借款合同》项下啤酒花欠交行乌分行的债务本金数额人民币49,979,740元整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截至2004年9月30日本金余额的35.10%由啤酒花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7,542,473.46元;原《借款合同》项下新啤集团欠交行乌分行的债务本金数额17,2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截至2004年9月30日余额的35.10%由新啤集团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新啤集团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6,040,567元整;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交行乌分行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开始至新的借款协议签署日,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依法解除;

    (4)有信用担保债务(仅适用于存在与汇通水利、天山股份、新疆众和及友好集团四家上市公司有互保情况的),双方同意,对于原借款合同中,由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由交行乌分行、啤酒花及担保方签署《担保债务重组协议》,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分别支付交行乌分行原担保债务额本金(截至2004年9月30日)10%的对价后免除担保责任,由啤酒花独立承担剩余债务余额。

    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啤酒花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啤酒花欠浦发银行的债务本金数额人民币3000万元及所欠利息、罚息和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截止2004年9月30日的余额的33.37%由啤酒花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0010390.23元;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浦发银行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以后,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依法解除。

    八、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与啤酒花、新啤集团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借款合同》和/或《保证合同》项下啤酒花欠上海银行的担保债务本金数额为100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余额的20.41%由啤酒花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20509014.39元;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上海银行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开始,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保证合同》依法解除。

    九、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淮海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发展银行”)与啤酒花、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承兑汇票贴现合同》项下农业公司欠深圳发展银行的债务本金数额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啤酒花作为以上债务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债务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余额为3000万元的33.37 %由啤酒花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0010390.23元;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深圳发展银行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开始,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除本条确定由啤酒花继续承担的债务外,其余啤酒花、农业公司对深圳发展银行的债务及任何已经豁免债务的追索费用由甲方全部予以豁免。

    十、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商行”)与啤酒花、绿金公司分别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保证合同》项下啤酒花欠商行的担保债务本金数额1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费用,鉴于商行于2003年12月扣划啤酒花的6,780,585.75元的款项,根据2005年11月25日新政阅[2005]158号《关于研究新疆啤酒花股份公司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该扣划款项应从啤酒花与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对商行的债务和解前的总金额中予以扣除,上述全部债务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截至2004年9月30日余额的19.73%由啤酒花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25256957.02元;原《保证合同》项下绿金公司欠啤酒花的担保债务本金数额7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鉴于商行于2003年12月扣划绿金公司的6,780,585.75元的款项,根据2005年11月25日新政阅[2005]158号《关于研究新疆啤酒花股份公司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该扣划款项应从绿金公司与啤酒花对商行的和解前债务总金额中予以扣除,上述全部债务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截至2004年9月30日本金余额的19.73%由绿金公司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绿金公司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5193638.21元;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商行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开始至新的借款协议签署日,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保证合同》依法解除。

    十一、兴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啤酒花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啤酒花欠兴业银行的担保债务本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余额的20.41%由啤酒花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花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 6122093.85元;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兴业银行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后,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保证合同》依法解除。

    十二、烟台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烟台商行”)与啤酒花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借款合同》和/或《保证合同》项下啤酒花欠烟台商行的担保债务本金数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余额的20.41%由啤酒花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啤酒化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0,203,489.75元;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烟台商行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开始,烟台商行承诺上述全部债务烟台商行停止计算利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和/或《保证合同》依法解除。

    十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啤酒花公司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借款合同》项下啤酒花欠招商银行的直接债务为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按财政部批复的清偿方案记载的本金截止2004年9月30日的余额的 33.37%由啤酒花继续承担,其余部分予以豁免啤酒花继续承担的债务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0010390.23元;除啤酒花继续承担的债务外,在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其余债务及债务追索的任何费用啤酒花均不承担;

    (2)上述全部债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和罚息,招商银行予以豁免;自2004年9月30日以后,不再收取利息和罚息;

    (3)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依法解除。

    (4)信用担保的解除:对于原借款合同中,由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由招商银行、啤酒花及担保方签署《担保债务重组协议书》,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招商银行原债务额本金(截至2004年9月30日)10%的对价后免除担保责任。

    另: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的《债务和解协议》正在签署过程中。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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