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收到关于《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5司冻141号和2005司冻14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初执字第35-1-1、35-1-2号《解除查封通知》于2005年5月26日将新疆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97894400股予以解除查封。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法执字第83号、(2002)乌中法执字第42号、(2002)乌中法执字第413号、(2003)乌中法执字第491号、(2004)乌中法执字第76至83号《解除查封通知》于2005年5月26日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供销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合计71680000股予以解除查封。
    同日,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申请执行新疆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一案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供销公司偿还欠款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股份分别进行了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执字第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股份解除冻结的同时将上述97894400股法人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5年5月26日起至2006年5月26日。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执字第1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股份解除冻结的同时将上述71680000股法人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5年5月26日起至2006年5月26日。
    新疆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法人股9789.44万股,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9789.44万股已全部进行了质押并被冻结。其质押、冻结情况的相关公告分别刊登于2002年7月26日、2003年11月5日、2003年11月11日、2004年11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供销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法人股7168万股,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7168万股已全部进行了质押并被冻结。其质押、冻结情况的相关公告分别刊登于2001年10月30日、2003年4月22日、2003年6月13日、2003年8月5日、2004年4月23日、2005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