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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项目:公司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2006-03-16 打印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采购重熔用铝锭(AL99.70、AL99.70A),2006年计划采购量为500吨、采购铝杆(A4、A6),2006年计划采购量为1000吨。

    · 关联人回避事宜:

    在进行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张新回避表决。

    · 决策情况

    公司与新疆众和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该关联交易不会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交易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

    本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保证公司2006年生产经营计划顺利实施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6年3月12日本公司新疆线缆厂与新疆众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产品买卖协议》。本公司拟从新疆众和采购重熔用铝锭(AL99.70、AL99.70A)和铝杆(A4、A6),分别执行CB1196-2002标准及执行GB/P3954-2001标准。预计全年计划采购重熔用铝锭500吨、铝杆1000吨,分期分批次采购。

    本公司持有新疆众和3041.9万股的法人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29.42%,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长张新先生担任新疆众和董事、总会计师尤智才先生为新疆众和监事,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新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均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符合市场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全体股东是公平的,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再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本公司持有新疆众和3,041.9万股法人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29.42%,为其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长张新先生为新疆众和董事、总会计师尤智才先生为新疆众和监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向新疆众和采购重熔用铝锭和铝杆的交易事项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新疆众和是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888),注册地点: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刘杰;注册资本:10338.9万元。新疆众和主营电子铝箔、化成箔、精铝锭、普铝锭等产品的生产、销售。2004年度新疆众和实现净利润5722.65万元;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5850.85万元,2005年度净资产为42012.46万元;2005年度对外担保总额为25155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2006年3月12日本公司新疆线缆厂与新疆众和签订了《产品买卖协议》。本公司拟从新疆众和采购重熔用铝锭(AL99.70、AL99.70A)和铝杆(A4、A6),分别执行CB1196-2002标准及执行GB/P3954-2001标准。预计全年计划采购重熔用铝锭500吨、铝杆1000吨,分期分批次采购,重熔用铝锭以提货当日上海金属期货交易所铝锭期货结算价为基础,每吨下浮180元;铝杆以提货当日上海金属期货交易所铝锭结算价为基础,每吨上浮500元/吨。

    交货方式及付款方式:本公司预先付款的,由新疆众和在款项到账后一日内,将到账款项所对应的货物数量送货至本公司,运费由新疆众和承担;

    本公司自提自运的,由本公司在提货当日向供方付清所提货物的货款。如延期支付,新疆众和有权停止供应其余的货物。

    支付方式: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现金结算或以三方抵账的方式进行结算。

    合同生效时间:经特变电工董事会及新疆众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合同截止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公司2006年生产经营中原材料采购的一部分,是保证公司2006年生产经营计划顺利实施的需要,有利于本公司的持续经营。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符合市场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全体股东是公平的。

    六、备查文件

    1、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函及事前认可意见;

    3、 《产品买卖协议》。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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