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一中执字第66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公司诉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孟金枝、王和平债务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2日作出(2001)一中经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详细内容参见刊登于2001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重大事项公告),王和平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四月下旬做出终审判决,根据(2002)高民终字第174号民事裁判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和平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孟金枝、王和平至今仍拒不遵照终审判决履行,我公司于2002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给予强制执行,要求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偿还我公司股权转让款及滞纳金共22266875元、资金占用费并滞纳金135625元,要求孟金枝、王和平对该债务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孟金枝、王和平偿还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16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底发布通知,正式受理我公司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查核了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的资产情况,查封了该公司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一些商标。在执行中,法院已执行案款三十八万八千五百元;经查,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孟金枝、王和平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2002)一中执字第662号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经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公司将按坏帐准备政策提取坏帐准备金,按本公司坏帐准备政策,提取比例为50%,2002年度需补提取坏帐准备金约900万元,这会造成公司2002年度净利润的减少。鉴于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我公司仍依法保留对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孟金枝、王和平的债权的追偿权;根据我公司《关于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以及《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将提请董事会讨论决定此项坏帐准备提取比例及金额。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