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二届 十三次董事会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批准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署南海影视城资产租赁经营协议的议案》
    1、补充正式的律师鉴证意见,
    2、鉴于南海影视城系大股东与中视传媒共同决定同意和投资的。因此,其形成 的资产是双方按不同出资额形成的。为了整体开发和根本解决南海影视城发展存在 的问题,建议将双方投资作为股权组成一个公司,进行规划与开发, 以提高双方的收 益。
    二、《关于中央电视台停止与公司进行〈人物〉栏目合作的通报》
    1、补充正式的律师鉴证意见,
    2、对转为租赁的设备,应在协议中注明“租赁设备协议正在洽商”中, 并在必 要时以某种形式披露。
    
独立董事:徐鸭江    徐海根
    20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