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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项目:公司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6-06-21 打印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于2006年6月19日下午在北京梅地亚中心二层多功能厅召开。本次会议由高建民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17人,代表股份188,669,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70%。

    1、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5人,代表股份159,682,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45%;非流通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158,7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05%;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人,代表股份952,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

    2、网络投票情况: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482人,代表股份28,987,12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7.16%,占公司总股本的12.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相关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刊载于2006年5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修订稿)。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669,351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939,351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463,82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

    反对3,542,52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

    弃权66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733,82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5%;

    反对3,542,52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

    弃权66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

    3、参与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5,597,176       同意
    2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1,877,176       同意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87,617       同意
    4                中国建设银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999,962       同意
    5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999,918       同意
    6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      835,575       同意
    7              中国农业银行-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650,000       弃权
    8                    交通银行-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611,400       同意
    9                                                张宏伟      574,500       同意
    10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       同意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由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王利民律师进行全过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委托相关事宜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九日

    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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