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所及 本律师接受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 就公司 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新提案的提出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公司向本律师提供了与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法律 文件及其他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为此, 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于2000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 作出,并于2000年11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载了《无锡中 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12月1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冷敏述先生 主持。
    本所认为,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及《签名册》,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5名,其中法人股股东5名, 社会公众股 股东20名,所代表的股份为122,346,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7.19 %。该等股东提 供了股东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股东 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出席股东大会的尚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出席会 议的其他人员。
    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未发生股东提出新的 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董事会公告》的全部议案, 以书面记名的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经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众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潇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