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修订)》第10.2.10 条的要求,在公司2004 年与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基础上,现对公司2005 年与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如下: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去年 关联交 关联 预计 的总 易类别 按产品或劳务等进一步划分交易内容 人 总金额 金额 接受劳 委托油运公司代理本公司的机动船舶管理; 南京 不超过 6840 务或购 委托油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提 长江 7500万 万 买商品 供船舶基地,油料加油、物料供应,通导、 油运 船舶配件供应,船舶的修理、洗仓,代收运 公司 费等后勤保障服务 及其 提供劳 油运公司委托本公司经营其24 艘拖轮,由 子公 不超过 425万 务或销 本公司统一与各炼油厂签订运输合同;本公 司 500万 售商品 司凭借油品特许经营权,向控股股东销售一 定量的成品油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介绍: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成立于1975 年,法定代表人朱宁,注册资本113,168 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324 号,经营范围:长江、沿海及国际航线的石油及化工制品的专业化运输。
    2、关联关系: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3、履约能力分析:2004 年末,油运公司本部总资产40.75 亿元,净资产14.19 亿元;2004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4.94 亿元,利润总额1.09 亿元(未经审计)。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预计公司与其之间交易款项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不大。
    4、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总额:2004 年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额7265万元,2005 年预计发生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8000 万元。
    三、定价原则
    1、控股股东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公司机动船舶提供安全、技术和人教管理,本公司按照协议价支付费用;为本公司船舶运输生产提供燃油送供、仓储服务以及提供物料、通导配件、船舶配件、船舶基地等保障服务,本公司按照协议价或同期市场价支付费用;为本公司代收运输收入,本公司按交通部规定价格支付代理手续费。
    2、本公司受托控股股东全权经营其24 艘拖轮,其按照协议价向本公司支付费用;本公司向控股股东销售一定量的成品油,其按照市场价支付费用。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本公司利用控股股东完善的船舶管理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确保本公司的经营独立性。
    公司对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或协议价确定,与对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无重大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也不会因此而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五、审议程序
    公司与控股股东2005 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业经本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油运公司的3 名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放弃了对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权。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了实现与控股股东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之间的优势互补,存在一定数量的关联交易。公司与控股股东的日常关联交易都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在预计的范围内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总额预计将不超过8000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2 和10.2.5 条的要求,此项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05 年元月1 日,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以下简称油运公司)于南京签订了《机动船舶委托代管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成品油销售协议》共四份协议,协议有效期均为一年。以上协议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
    (一)《机动船舶委托代管协议》
    主要内容:
    1、本公司将所属机动船舶的安全、技术和人教委托油运公司管理。
    2、油运公司利用自己健全的组织机构,采取管理自己船舶同样的方法对本公司船舶进行具体分工管理,并对其管理行为和成果向本公司负责。
    3、委托代管期间,油运公司应确保本公司船舶实现如下指标:
    (1)安全质量指标:
    大及重大责任事故:0 件;船舶安全面:≥92%;
    货运赔偿率:≤0.25‰;千人工伤死亡率:≤0.2‰;
    (2)船舶技术指标
    船舶营运率:油轮96%,拖轮90.5%;
    设备完好率:油轮95%,拖轮95%;
    环保设备完好率:100%;
    环保设备使用率:100%
    4、委托代管费用:油运公司履行委托代管职能,并实现了上述各项技术指标,本公司向油运公司支付代管费550 万元。
    本协议有效期自2005 年1 月1 日至2005 年12 月31 日。
    (二)《综合服务协议》
    主要内容:
    1、服务内容及向油运公司支付的费用(均根据市场同类价格测算)
    (1)油运公司利用自己的南京和武汉两个船舶基地,为本公司所属船舶提供运输辅助和生活设施服务。本公司向油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200万元。
    (2)本公司自行采购所需燃润料,油运公司利用其储油设备和加油设施为本公司提供加油服务。本公司支付燃润料送供费,以人民币80 元/吨计算。本公司所需物料委托油运公司进行采购并送供到本公司船舶,本公司按物料费的10-15%支付采购、供应和管理过程中的服务费用。外港供应时本公司另向油运公司支付运费。
    (3)本公司委托油运公司采购船舶设备、零星配件及通导设备备件并由油运公司送供到船舶,本公司按照所供配件价格的10-15%作为采购、供应和管理等服务费用。
    (4)油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部分船舶修理服务。本公司向其支付修理费。
    (5)油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部分船舶洗仓服务。标准为:驳船2-3 万元/艘,2400T 成品油轮1 万元/艘,5000T 原油轮9 万元/艘。
    (6)油运公司为本公司代收运费。本公司按照规定费率(运输收入的2‰)支付代理费。
    本协议有效期自2005 年1 月1 日起至2005 年12 月31 日止。
    (三)《委托经营协议》
    主要内容:
    (1)油运公司将所属24 艘拖轮全权委托本公司经营,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统一与各客户签订运输合同。
    (2)本公司根据运输合同统一安排双方拖轮运输经营活动。
    (3)运输收入汇入双方指定账户,双方按各自收到的运输收入开具收入发票。
    (4)本公司在委托经营期间应保证油运公司运输船舶实现拖带货运量880 万吨,拖带周转量80.2 亿吨千米的预定指标,在指标完成的条件下油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委托经营费用20 万元。
    本协议有效期自2005 年1 月1 日至2005 年12 月31 日止。
    (四)《成品油销售协议》该协议仅对2005 年双方发生的销售交易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每笔交易双方另行签订购销合同。成品油销售价格按照同期市场价格计算,由油运公司在验收货物后30 日内将货款与运费一并付清。
    本协议有效期自2005 年1 月1 日起至2005 年12 月31 日止。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本公司与油运公司签署的《机动船舶委托代管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成品油销售协议》。
    
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