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元,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4.0元
    2、股权登记日:2003年5月21日
    3、除息日:2003年5月22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5月28日
    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3年3月31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25,368,122.16元,按10%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536,812.22元,法定公益金12,536,812.22元,加上2001年度未分配利润66,204,240.8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66,498,738.52元。公司以2002年末股本总额239,323,0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95,729,228.80元,剩余70,769,509.72元转入下一年度。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股权登记日:2003年5月21日。
    2、除息日为:2003年5月22日。
    3、红利发放日:2003年5月28日。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40元。
    5、每股税后红利金额:持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32元/股;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40元/股;持法人股的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40元。
    6、发放年度:2002年度
    7、发放范围:截止2003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南京水运”的股东。
    8、红利领取方法
    (1)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现金红利款通过结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2)非流通股股东红利由公司直接向股东发放。
    三、咨询地址及电话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41号10楼公司证券投资部
    电话:025-3700725
    传真:025-3709524
    
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