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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近日从控股股东处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已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进口原油长期运输合作协议。
    一、合同主要内容
    协议有效期为10年,至2016年4月30日止。
    协议有效期内,中国石化根据长航集团拥有的运力提供进口原油运量,其数量情况如下:
    2006-2008年每年250-350万吨,在此期间,如中国石化进口原油运输量增长与长航集团发展情况均允许,则长航集团每增加一艘VLCC(超大型油轮),中国石化相应增加合同货运量100-200万吨。
    2009年700-800万吨;2010年1100-1300万吨;2010年以后,在2010年的基础上,根据长航集团运力发展情况,逐步将合同货运量增加到每年1800万吨。
    同时确定了有效期内随市场运价波动的作价机制。
    二、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控股股东的所有海上运输资产将进入上市公司。如果非公开发行方案得以顺利实施,则上述原油进口运输合作协议将全部由本公司承接履行。
    此长期运输协议将巩固本公司与中国石化业已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使之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标志着本公司在大型油轮船队规避VLCC运输市场运价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获得长期稳定货源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特此公告。
    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