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5年4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字[2005]15号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
    一、会议以全票赞成审议通过了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其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全票赞成同意以监事会名义提出将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