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257404790股,占公司总股本331799933股的77.5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书面记名表决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章程中: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中成药制剂、化妆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药用动植物的饲养、种植;经营中成药、西药制剂、生化药品。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中成药制剂、化妆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药用动植物的饲养、种植;经营中成药、西药制剂、生化药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原章程中: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运用累计净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进行抵押。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运用累计净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进行抵押。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实施;超过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但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关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备案的具体事宜,全权委托董事会办理。
    同意票25740479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圣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张圣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