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公司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按照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
    原章程中: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运用累计净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进行抵押。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运用累计净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进行抵押。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实施;超过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但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变更高管人员的议案;
    根据工作需要,吴根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职务,经董事长提名,由杨亮先生出任公司总会计师。高振坤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经总经理提名,由李兴毅先生出任公司副总经理。个人简历附后。
    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召开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个人简历:
    杨亮先生,46岁,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同仁堂制药厂财会科副科长、经营科副科长、财会科科长,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计划部副主任,同仁堂发展办公室项目副经理(副处级)、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兴毅先生,46岁,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北京同仁堂中药提炼厂生产科科长、厂长助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副经理,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供应站副经理,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经营分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