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公司与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4月27日签订的《关于同仁堂商标使用许可期限的补充协议》已经到期,为了保证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经与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本公司与其达成《同仁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本公司自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期间使用“同仁堂”商标,2003年使用费为200万元,以后每年增减幅度不超过10%。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