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在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公司二OO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股份291,993,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4人,持有股份291,896,800股,流通股股东5人,持有股份96,818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李新萍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聘请了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杨有陆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黄立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议案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91,896,800股,同意291,896,8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6,818股,同意96,818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增补陈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91,896,800股,同意291,896,8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6,818股,同意96,818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杨有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告。
    特此公告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