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所有会对公司经营、社会形象和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 有关信息。
    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第九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六)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发生下列事项且涉及金额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1、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或终止。
    2、大额银行退票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遭受重大损失
    5、重大投资行为
    6、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7、重大行政处罚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重大担保事项
    (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订立前述7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十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增减变化5%以上
    (十七)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八)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九)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 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二)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二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的控股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六)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八)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二十九)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 罚。
    第十条国家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公司核心商业机密可以不予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 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按预告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 及时公告;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提供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涉及信息披露时,必须先与董事会秘 书取得联系,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披露事宜。
    (五)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日常工作部门,其信息披露工作受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相关的信息资料并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检查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与交易所及媒体联系披露事宜。
    第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 加或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关联人)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 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及经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任何部 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除刊 载于上述指定报纸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载于其他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 纸和网站。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在信息披露前,公司一切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对信息的保秘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必须采取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秘,或者已经泄露,且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发生明显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给予披露。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应对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若出现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股票上市规则》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