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规则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成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并无不良司 法记录。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的财务。
    2、有权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相关问题。
    3、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 要求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议案讨论时提出建议、警示; 在董事会召开前 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就历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会议汇报,并列入议案。
    7、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两名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给全体监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召开的,可 以用同一书面通知送达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讨论后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 果。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监事会的决议应转达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责成公司总经理去执行实 施。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义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 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在媒体上未公告前,不得向外泄露其任何内容。
    第十二条凡本规定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发生抵触及未尽之处,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监事会,修改 权归股东大会。
    
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