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一九九七年发行股票时,采用虚假财务数据欺诈上市,于一九九八年受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于二000 年 一月四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 期审理终结,并于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 判 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对此判决公 司已作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的决定。
    特此公告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