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提交的关于本公司与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 管辖权异议一案的上诉状经最高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本公司于2001年9月14日收到最高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1 )民一终 字第80号〗,正式通知本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 序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继续委托广东省法制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
    
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