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6日上午,本公司接到大量投资者电话,咨询有关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事宜,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2002年11月25日,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组记者采访时,就有关本公司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发表了个人看法,认为此前从未行使诉讼权利的相关投资者在此问题上仍有可能具备诉讼条件,并希望投资者不要错过机会。(电视播出时间为11月25日21∶35分及11月26日13∶10分)
    对于广大新老投资者关心的本公司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本公司认为,依据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规定及1998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原名)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查字【1998】75号之决定,有关本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1998年10月26起至2000年10月26日止。
    请广大股东注意查阅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于因个人言论对公司造成的不便及后果,本公司也将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研究本公司基本面和历史公告,注意投资风险,慎重决策和投资。
    
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