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3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的公告。2003年12月29日,接到控股股东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通知,2003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就我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变更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批复,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东风汽车公司与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战略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国经贸产业〖2003〗114号),我公司控股股东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中日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有限”)的出资中包括我公司18090万股国有法人股,为使东风有限的注册资金尽快到位,国资委同意将上述国有股变更为东风有限持有。
    国有股每股出资作价应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该股份转让尚需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在获得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