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人福科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伍新木先生、黄进先生就人福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湖当代与伊斯兰信托开展信托业务合作事项的独立意见:
    人福科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2年12月9日上午10: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伊斯兰信托业务合作事项的议案”。本人认为,当前我公司银行贷款结构不尽合理,融资成本较高,且短期贷款比重偏大。本次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湖当代(我公司占股权比例92.3%)通过与伊斯兰信托合作开展信托业务,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我公司业务发展和成本控制,未发现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现象。
    特此说明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伍新木 黄进    20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