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上午9:00,在江阴市花山路20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由董事长周忠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数113,088,2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5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达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3年1-6月公司实现净利润30,944,035.62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335,073.86元(含子公司)和5%的法定公益金1,167,536.94元(含子公司),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06,412,931.86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33,854,356.68元。公司200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3年6月30日总股本199,944,9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988,996.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2003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截止2003年6月30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462,509,952.33元。公司2003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03年6月30日总股本199,944,9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李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2、选举傅本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3、选举陆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4、选举周忠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5、选举缪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6、选举黄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7、选举盛杰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8、选举汪瑞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9、选举寇丽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蔡东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2、选举刘伟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蔡东光先生、刘伟东先生与职工代表监事赵江先生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9,944,984元”变更为“公司注册资本为399,889,968元”;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9994.4984万股,其中发起人股10208.2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8615.9736万股,募集法人股1170.2448万股。”变更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39988.9968万股,其中发起人股20416.5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7231.9472万股,募集法人股2340.4896万股”。其他内容不变。
    同意113,08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张利国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