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2月8日在江阴市花山路20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忠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对外投资决策的授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范围内,除收购、出售资产外,董事会可以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10%的投资项目行使决策权;超过10%的项目的投资决策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收购、出售资产决策的授权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0%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行使决策权。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30%以上且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0%以下或相关净利润(亏损)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行使决策权。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30%以上且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0%以下或相关净利润(亏损)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行使决策权。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0%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行使决策权。
    上述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改的决定:
    第十二条增加“除生产经营不可避免的资金往来外,不得与关联企业发生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规定,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