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4月9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永进主持,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及授权代表8名(徐祗祥董事委托侯琦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由于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准备金的政策理解有偏差,未能及时刊登预警公告(详见2003年4月10日刊登的预警公告),董事长刘永进携全体董事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二、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2776486.26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496183.65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496183.6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14080586.59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15864705.55元。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00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2002年度报酬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3年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2002年度支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费用共40万元。
    五、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补邵九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六、关于核销两公司往来及投资的议案:
    本公司投资10万元参股的潍坊华光注塑有限公司与投资350万元控股的潍坊华光半导体器件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欠款分别为3,921,051.28元和7,084,864.05元,由于以上两公司经营不善,其资产已不足以抵偿债务,并经法院同意相继进行了破产清算,欠款已无法收回,公司将该两应收款项予以核销,核销后将影响本年度利润总额11,005,915.33元。同时拟对以上两公司的投资一并予以核销。
    以上前五项需提交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四月九日
    附简历:
    邵九林,男,40岁,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曾任武汉市轻工耐火材料厂财务科长、总会计师,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青旅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邵九林,作为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邵九林    2003年4月于潍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邵九林为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