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与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巨力)、中国建设银行潍坊市分行(以下简称潍坊建行)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公司已经在2005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信息披露,现将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或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潍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4年6月23日和2004年9月3日,山东巨力分别从潍坊建行办理银行贷款两笔,合计400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由于山东巨力未能偿还借款,潍坊建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巨力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三、裁决情况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巨力清偿原告潍坊建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
    2、被告山东巨力清偿原告潍坊建行利息1687856.75元(计算至2005年10月21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另行计算)。
    3、被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0010元,诉讼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053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四、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山东巨力按时还款,估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