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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ST华光 项目:公司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6-10-2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空、准确和完整,对公司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10月9日以传真和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6年10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燕军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及授权代表9名(徐祗祥董事委托侯琦董事、郝如玉独立董事委托丁振海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济南监管局鲁证公司字[2006]38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一。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济南监管局鲁证公司字[2006]38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增加〈保密制度〉一章作为第七章,以后其他章节顺延,增加内容见附二。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一:

    1、原公司章程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36553.6万元。

    2、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36553.6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6553.6万股,全部为内资股股东持有。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拟增加以下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违反本章程第一百零肆条第一款规定的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给公司和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及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向其提出赔偿要求,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提出赔偿要求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30日内提出赔偿要求;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的,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拟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项:

    (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下列行为: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

    原第二项起各项序号依次顺延一位。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三)担保: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权限。公司对外担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或有负债进行审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将符合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对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资料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董事会备案;

    (3)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内,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对外担保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 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以上的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对外公告担保事宜。

    2、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AA以上信用等级或未评级的优质企业。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附件二:

    第七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保密制度适用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等(前述统称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制定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发生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时,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员应将情况及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附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要根据情况在报董事会批准后尽快安排公告事宜。在此之前,任何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权对公司董事会未经披露的信息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向有关报刊投稿均不得涉及公司未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不得先于董事会公告对外界进行盈利预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时,由于口径不同造成数据不统一的情况,报送人员应向相关的报送单位加以说明,以免产生误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现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三十九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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