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向公司送达了(2005)潍民二初字第182号、197号《应诉通知书》和两份《起诉状》。
    二、案件基本情况
    1、 2004年6月23日和2004年9月3日,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巨力)分别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以下简称潍坊建行)办理银行贷款两笔,合计400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由于山东巨力未能偿还借款,潍坊建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巨力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2、2003年9月23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以下简称潍坊工行)办理银行贷款一笔,金额2950000美元,山东巨力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潍坊工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欠息154767.84美元,折人民币1256993.45元,山东巨力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所有应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均已披露。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以上两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尚不可估计。公司将对以上两起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的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